| 第二条 “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改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加入“坚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奋发进取”后加入“敬业爱岗,成才奉献”,“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中”改为在“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等各个领域里”,“推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三条 “我市凡具备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单位”改为“我市凡具备本办法中第五条所规定条件的单位”。 第四条 “创建活动以行业开展为主,纳入争创单位两个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改为“创建活动应该纳入所在单位文明建设的总体规划之中”,“党委、政府部门”改为“党委和政府部门”,去掉“我市创建活动的主题是:‘树港城女性形象,创一流工作业绩’”。 第五条第2款 “岗位成员”改为“岗位全体成员”,“业务技能”改为“业务知识”,“综合素质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改为“综合素质和工作业绩在同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热心社会公益活动”改为“热心参加社会公益活动”,“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工作中”改为“在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等各个领域里”。 第五条第3款 “两个文明”改为“文明”,“良好的社会信誉”改为“良好的社会信誉和团队精神”。 第五条第4款 “把建岗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改为“把创建工作纳入本单位整体计划中”。 第五条第5款 “有明确的争创计划”改为“有明确的创建目标和计划”。 第六条 “参赛单位”改为“创建单位”,“行业”改为“行业主管部门”,“县(市)区、市属委、局级”改为“县(市)区级或市属委、局级”。 第八条 原文全部废除,改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实行资格认定制度,由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或市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申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对申报的示范岗实施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措施,并每年集中对新命名的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发文通报一次”。 第九条 “加强协调”改为“加强协调和管理”,加上“并努力拓展示范岗的创建领域”。 第十条 “集体成员”改为“岗位全体成员”,“借助新闻媒体宣传报道”改为“运用新闻媒体和活动载体,宣传推广”。 第十一条 原文全部废除,改为“‘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工作应该成为培养选拔女性人才的摇篮。对各级示范岗的负责人和骨干力量,各县(市)区协调小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创建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为她们提供学习深造和锻炼提高的机会,并作为后备干部进行重点培养”。 第四章 “管理、考核”改为“管理、考核和交流”。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评选出来”改为“各县(市)区申报推荐”,“有行业主管部门的”改为“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推荐的”,“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协助管理”改为“由其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岗位所在地同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协助管理”,“委托各县(市)区的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单位进行管理”改为“委托各县(市)区的协调小组和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基础性的管理”。 第十三条 “每一级”改为“每一级示范岗”。 第十四条 “实行挂牌制度”改为“实行挂牌公示和社会监督制度”,“统一挂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的标牌”改为“要求摆放或挂与争创‘巾帼文明示范岗’内容相关的标牌”,“已被命名的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改为“已被命名的岗位,要求挂相应级别的‘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加上“所有的创建岗位都要面向社会推出优质服务承诺卡”,“标牌和牌匾均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并公布监督电话”改为“标牌、牌匾和承诺卡均应放在岗位现场醒目位置,同时公布监督电话”。 第十四条 加上“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依托社会力量,组建市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社会监督员,通过开展明查暗访工作加强社会监督;各县(市)区和各行业要组建相应的社会监督员队伍,形成全社会共同关注示范岗创建活动的氛围”。 第十五条 “实行动态管理”改为“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及社会监督”改为“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对市级以上的‘巾帼文明示范岗’进行不定期的抽查”改为“对市级以上的‘巾帼文明示范岗’每两年开展一次较大规模的全面检查和重新认定工作”,“对已命名的‘巾帼文明示范岗’不搞终身制,凡符合条件的继续挂牌,否则予以摘牌并取消荣誉称号”改为“通过一定的媒体渠道进行社会公示,综合各方意见后对符合创建条件的示范岗进行发文通报,并要求各地、各系统对已经不再符合条件的岗位进行摘牌处理”。 第十六条第1款 “本岗中”改为“本岗成员”。 第十六条第3款 “工作失误造成不好影响的”改为“因工作失误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七条 “由行业主管部门制定”改为“由岗位所在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第1款 “从社会、经济、人才效益等方面进行综合考虑”改为“从有利于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人才效益全面发展的目标出发”,“制定出”改为“制定并实施”,“考核评分细则要予以公布”改为“考核评分细则要根据形势发展,征求岗位成员意见,不断进行改进”,“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备案”改为“考核结果要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或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七条第2款 “岗位责任制及标志”改为“岗位责任制度及创建标志”。 新增第十八条 要在“巾帼文明示范岗”创建活动中强化学习交流制度。通过在岗位内部、同行业各岗位之间、同地区各岗位之间以及跨地区、跨行业岗位之间开展丰富多彩的技能学习和经验交流活动,努力提升全市“巾帼文明示范岗”的创建水平和社会形象,发挥日益明显的示范辐射效应。 原“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以下类推。 第十九条 “考核和管理”改为“考核、管理和交流制度”,“实行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改为“促使创建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局面”。 第二十条 “根据实际,参照本办法”改为“参照本办法,根据实际情况”。 第二十一条 “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制作规定”改为“各级‘巾帼文明示范岗’牌匾的制作规定”。 第二十一条第3款 “牌匾规格:市级示范岗牌匾规格:52cm×35cm;边距厚2.5cm”改为“规格:宁波市级示范岗大小为52cm×35cm,边距厚为2.5cm”。“行业主管部门”改为“行业”,“规模”改为“规格”。 第二十二条 “规定”改为“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