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宁波市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发布日期: 2009-06-28 13:34:39
甬家协〔2005〕9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的文明家庭创建工作,规范文明家庭评选程序,切实发挥好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在文明城市建设中的基础工程作用,特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一条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是城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细胞工程,必须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精神文明重在建设的方针,以培育“四有”公民、提高公民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为根本目标,坚持与时俱进,认真研究新形势下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积极探索创建工作的新途径,创新方法和载体,切实把文明家庭创建工作抓深、抓细、抓实。
第二条 文明家庭创建活动实行党委领导,文明办牵头,妇联承办,人口计生委配合,各方齐抓共管、成果共享的工作机制,纳入全市精神文明建设整体规划之中,并与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楼群、学习型家庭、绿色家庭等创建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统一的创评机制。凡涉及家庭的评选项目,统一纳入文明家庭创评之中,实行共创、共评、共享、共管。
第三条 各地党委、政府要统一思想、制订规划、落实措施,认真指导、组织本地开展文明家庭的创建工作,把它纳入创建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创建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在检查验收文明社区、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时,应把文明家庭占家庭总数的比例列入验收标准。
第四条 文明家庭是家庭综合性荣誉的最高称号,分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四级命名表彰。文明家庭评选的范围和对象是全市范围内的所有常住家庭,包括单亲家庭。
第五条 文明家庭评选的基本条件:
(1)爱国守法 遵守公德 热心公益 乐于助人
(2)爱岗敬业 诚实守信 积极进取 奉献社会
(3)重视学习 信奉科学 计划生育 优生优育
(4)勤俭持家 绿色消费 节约能源 保护环境
(5)男女平等 廉洁和睦 尊老爱幼 邻里和谐
第六条 评选的时间和程序:
(1)市级文明家庭由市文明家庭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由市文明委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批文明家庭,市级文明家庭必须在同期的县(市)区级文明家庭中产生。
(2)县(市)区级文明家庭由县(市)区文明办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每两年命名表彰一次。县(区)级文明家庭必须在近两年的乡镇(街道)级文明家庭中产生。
(3)乡镇(街道)级文明家庭在乡镇(街道)党委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程序:各村(社区居委会)根据乡镇(街道)党委分配的比例数负责推荐,推荐的对象必须是村(社区居委会)级文明家庭。
(4)村(社区居委会)级文明家庭由村两委会(社区居委会)组织实施,每年评比表彰一次,评比标准由各村(社区居委会)参考“基本条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 文明家庭评比程序为:
(1)家庭自评:对照细则进行自我评定。
(2)小组互评:各村民、社区居委会小组组织村(居)民互相评议。
(3)群众公评:村两委会(社区居委会)根据各小组互评情况确定初步名单,在全村(社区居委会)张榜公示,接受广大村(居)民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4)两委审评:村(居)两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把关审定。
(5)主管单位审定:各级主管单位根据评比条件和程序审核确定。
第八条 评选的比例要求:村(社区居委会)级文明家庭是各级文明家庭的基础,创建面要达到90%以上,文明家庭比率要逐年提高,达到70%以上,以体现先进性与群众性。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1)凡被命名为市级文明家庭的,由市文明委发文表彰,并授予荣誉匾牌。
(2)凡被命名为县(市)区级文明家庭的,由县(市)区文明委发文表彰,并授予荣誉匾牌和证书。同时作为向市推荐涉及家庭的各类先进的基本条件。
(3)凡被命名为乡镇(街道)级文明家庭的,由镇乡(街道)党委(文明委)发文表彰,并授予荣誉匾牌和证书。
(4)凡被命名为村(社区居委会)级文明家庭的,由村(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村委会(居委会)组织表彰,张榜公布,上门挂牌。
(5)文明家庭的主管单位每年应有重点地对市、县(市)区、乡镇(街道)三级文明家庭进行宣传报道,树立典型、弘扬正气。
第十条 组织管理工作:
(1)由市文明委牵头,成立宁波市文明家庭创建工作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妇联。办公室负责全市文明家庭创建工作的总体部署、日常工作指导、组织实施、检查督促,档案、台帐等工作。
(2)县(市)区的文明家庭创建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各县(市)区由文明委牵头建立协调小组,负责县(市)区级文明家庭创评及基层指导工作;乡镇(街道)由党委分管副书记负总责,牵头抓好全乡镇(街道)的文明家庭创评工作;村(社区居委会)由党支部(总支)书记牵头负责这项工作。
(3)文明家庭实行动态管理,由各级主管单位定期对文明家庭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文明家庭条件的,取消其称号。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宁波市文明家庭创建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