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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2008—2009年度宁波市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日期: 2010-06-28 10:15:16
关于评选2008—2009年度宁波市巾帼建功
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通知
各县(市)区“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各成员单位,各园区、市直机关妇工委: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支持和各级协调小组的努力下,近两年来,我市的“巾帼建功”活动围绕党政中心工作,团结动员广大城镇妇女为宁波推进科学发展、建设创新型城市建功立业,取得了显著业绩,涌现出了一大批女性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树立榜样,进一步推动“巾帼建功”活动的深入开展,带动广大城镇妇女为我市创新型城市建设作出新的贡献,经研究决定,评选2008—2009年度宁波市“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名额
“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协调组织或部门)25个,“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30名,“巾帼建功”标兵50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评选对象和条件
(一)“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
对象:各级“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协调部门和单位。
条件:
1、领导重视,把“巾帼建功”活动列入政府(单位)的议事日程,组织健全,制度落实,工作运转正常;
2、工作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有评比、有表彰,各项活动在当地有一定影响;
3、围绕党政中心工作,结合当前形势,不断丰富活动内容,拓宽活动领域,创新活动载体,加强对活动的研究部署,推动“巾帼建功”活动的深入有效开展;
4、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积极发挥协调组织成员单位的作用和优势,为“巾帼建功”活动的参赛妇女提供热忱服务,成效显著。
(二)“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
对象:各级协调小组成员、协调小组办公室人员及基层单位“巾帼建功”活动的组织者。
条件:
1、重视支持“巾帼建功”活动,把此项工作列入总体工作计划之中;
2、认真负责,积极协调,热情为参赛妇女服务;
3、工作有创新,组织活动有创意,成效显著。
(三)“巾帼建功”标兵
对象:参与“巾帼建功”活动的各界妇女。
条件:
1、努力学习政治文化、科学技术、业务管理知识,业务水平高,思想品德好,综合素质高;
2、积极参加“巾帼建功”活动,勇于实践,不断创新,爱岗敬业,在本职工作和“巾帼建功”活动中表现突出。
3、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团结向上,关心集体、乐于奉献,热心社会公益活动,在各方面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
三、评选办法
各类先进由基层组织推荐,经县(市)区协调小组或市级主管部门评选,报市协调小组审核批准。各地区、各部门应严格按照先进评选条件,认真做好各类先进的推荐工作。市协调小组将根据先进事迹材料和平时掌握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必要时将进行实地考察。
四、注意事项
1、各地、各部门在评选时,要以2008—2009年度工作积极、成绩突出为基本条件,实事求是,严格把关,认真做好组织评选和推荐工作。
2、各地在推荐先进个人时,要考虑不同行业、不同类型的分布。同时,在评选时要注意先进的代表性和广泛性,多推荐新典型。
3、认真填写推荐表格,各类先进表格都要求一式三份,主要事迹500字左右,打印在表格内。先进协调组织要求附详细事迹材料一份。
请各地、各部门将上述材料于12月15日之前报市“巾帼建功”活动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妇联基层工作部)。
联 系 人:谢岳兰
联系电话:87186027
传    真:87186030
附件:1、2008—2009年度宁波市“巾帼建功”活动先进评选名额分配表
2、宁波市“巾帼建功”活动先进集体推荐表
3、宁波市“巾帼建功”活动先进工作者推荐表
4、宁波市“巾帼建功”标兵推荐表
 

二OO九年十一月三十日